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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决行为】
用地批复违法
【裁决观点】
国务院认为: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鉴于被征收土地用于道路项目建设且已完工,同时也符合武鸣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如果撤销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据此,对申请人请求撤销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批复的主张不予支持,裁决确认该批复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陆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鸣县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以下称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桂政复决〔2015〕40号)。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
本案中,涉案批复并未依据当时合法有效的武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作出,而是通过就涉案批复与武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作衔接说明的方式予以上报并得以审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
二、关于征地程序问题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经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户确认。对此,被申请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征收审批环节加大对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核力度。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本案征地后,申请人所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不属于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不需要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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