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未经调查,不能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

2021-01-05 来源: 浏览:460

【被诉行为】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裁判观点】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何庄乡政府未能查明孙先生属于何种违法情况,亦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建筑时间、当时建设时是否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的是耕地还是原有宅基地等相关情况,而直接作出决定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并予以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桃城区人民政府维持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亦应撤销。

  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何庄乡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攻守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孙先生系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孙三村村民,在该村有房屋两处;

  2015年12月29日,何庄乡政府作出何政罚决[2015]第00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两份(分别对应孙先生7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建筑),并于当日向孙先生送达以上两份处罚决定书;

  2016年3月7日,孙先生向桃城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6年4月18日,桃城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何政罚决[2015]第004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

  孙先生不服,诉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以孙先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何庄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以此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请。

  由此引发上诉。

【案件重点】

重点一:两处建筑应分别立案调查,不能作出案号相同的处罚决定。

  涉案两处建筑分别处于不同地点,所占用土地来源亦不相同。被上诉人何庄乡政府应分别立案调查,分别作出行政行政行为;一并立案,分别作出两份内容不同但案号相同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重点二:未经调查,直接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本案中,在孙先生提交了1986年6月衡水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孙文考宅基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何庄乡政府未对涉案两处建筑的建设时间以及是否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查,直接认定两处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决定拆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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