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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议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补正申请材料违法
【决定观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粮食补助单应当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根护居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被申请人再次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于法无据。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张先生、张先生、柴先生、王先生、吴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夏家村村民。为核实和查验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信息情况,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1、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夏家村位于大庆东路北侧、新桥北街东侧地块是否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2、如办理上述手续,依法公开土地征收批复、征收报批文件一书四方案以及勘测定界图(红线图)”。被申请人一再要求申请人补正,却不积极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明显带有刁难之嫌。故,申请人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应当。”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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