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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裁判观点】
河北省人民政府认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称:国土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土厅告知张先生等5人向衡水市桃城区国土资源局查询其他政府信息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的相应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国土厅告知张先生等5人到衡水市桃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并无不妥。
但国土厅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遗漏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有关的其他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就剩余面积没有相关批准信息的情况作出说明。故责令国土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就张先生等5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其他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攻守双方】
委托人:张先生等5人
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代理律师:杨强
【案情简介】
张先生等5人是衡水市桃城区某村的村民,因衡水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他们的房屋及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为核实和查验与自身具有利害关系信息情况,张先生等5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国土厅依法申请公开相应信息。
2015年1月21日,张先生等5人收到国土厅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其答复内容不全面,不符合申请要求。首先,国土厅只提供了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没有公开“一书四方案”及勘测定界图;其次,其提供的批复批准土地面积是3.3932公顷,此外约8.15公顷土地征收情况未予说明,也未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对此,张先生等5人决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案件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诸如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依照公民的申请,及时、准确地公开。
本案中,虽然国土厅收到张先生等5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但其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遗漏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有关的其他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对剩余面积没有相关批准信息的情况作出说明,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复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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