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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拆房屋违法
【裁判观点】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相关证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赵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村民,在该村具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此一直居住,2016年8月26日凌晨两点五十分左右,被告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原告处的部分房屋强制拆除。2016年8月31日又组织人员实施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第二次拆除。原告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无法定职权,且未经法定程序,被告组织并实施的强拆行政行为属实体不当、程序违法,该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违法。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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