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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裁判观点】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何庄乡政府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但本案中被告何庄乡人民政府在相关《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未生效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其维持的决定也应当撤销。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赵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村民。2016年3月26日被告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为原告逾期未履行何家庄乡人民政府送达的《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原告在何家庄乡大庙村违法建筑的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现决定对原告在何家庄乡大庙村建设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由原告承担强制拆除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在不具备作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违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作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被告桃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衡桃区政行复决(20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维持。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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