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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违法
【裁判观点】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口头告知了原告,但没有书面告知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因被告未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故被告不存在行政复议不作为,原告要求被告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陈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系戴河镇政府太平庄村民,2003年3月10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84垅土地建畜牧养殖场。2016年开始,因北戴河机场快速路项目建设需要,原告的养殖场被列入征收范围。2017年3月3日,戴河镇政府发布涉案《通知》,2017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通知》。然,被告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既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亦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错误、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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