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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违建处罚决定违法
【裁判观点】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北限字第64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虽然是以通知书的形式作出,但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原告在太平庄村南建设的房屋作出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建设的认定,并责令原告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的处理。因此,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效果上,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一种行政决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原告未经审批在其耕地上建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无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都没有授予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的职权。因此,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北限字第64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属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秦政复决字[201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在太平庄村南建设的房屋已被拆除,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已无实际意义。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陈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系泰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太平庄村民,2003年3月10日原与大平庄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84垅土地建畜牧养殖厂。2016年开始,因北戴河机场快速路项目(第一段:沿海公路北戴河至昌黄路段)建设需要,原告的养殖场及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7年4月1日,原告收到很告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限字第64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认为原告户未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太平庄村南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建设。责令原告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原告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被告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涉案通知书的法定职权、其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涉案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6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秦政复决字[2017] 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的通知书子以维持。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密、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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