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亦可作为起诉主体

2021-01-01 来源: 浏览:486

【被诉行为】

  强行清除土地上附着物违法

【裁判观点】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认为:

  24名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实际使用权,对行政机关处分其承包经营或使用土地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周先生与西河流村第1生产队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原告提交的28张照片证明,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镇长齐士欣、副镇长杨竞江,镇党委书记官耀杰出现在涉案土地占用现场,并对清除附着物、平整土地、挖掘施工等予以指挥、参与,足以认定,上述行为是由被告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24名原告起诉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被告主体适格。被告代理人称“即便镇领导到了现场,同样不能证明镇政府实施了违法行为”,“也是领导得到消息后,村民与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去维护秩序。”但其又未指认是谁、哪个部门带领指挥施工人员与原告发生冲突。这一主张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控政策,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报批征收。“滨河公园”项目尚未进行项目行政审批和施工许可,尤其是涉案土地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被告组织人员强行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占用,这一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侵犯了24名原告的合法权益。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崔先生、谷先生、史先生等共24人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均系曲阳县恒州镇西河流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称因曲阳县南环路滨河公园建设项目欲征用原告的集体农用土地。在未见任何征地公告的情况下,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原告的土地,违法占用,地上青苗悉数被毁,数名原告及家属在强征现场被殴打,入院治疗近一个月之久。经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滨河公园”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任何占用295亩农用地批准文件,发改局尚未核准。被告擅自征占原告的集体农用土地,违法开展工程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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