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未经批准,强行占用农民土地的后果是什么?

2020-12-31 来源: 浏览:482

【被诉行为】

  强占土地行为

【裁判观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崔玉辉等24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被上诉人崔玉辉等24人起诉的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在2014年10月29日,于2015年3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出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显示,上诉人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镇长齐士欣、副镇长杨竞江,镇党委书记官耀杰在占地现场进行指挥。涉案土地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对该土地的强行占用行为违法。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退还正确。

【攻守双方】

  委托人(一审原告):谷先生等24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郭悦

【案情简介】

  谷先生等24人均是曲阳县恒州镇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下称:恒州镇政府)称因曲阳县南环路滨河公园建设项目,欲征用谷先生等24人的集体农用土地。在未见任何征地公告的情况下,恒州镇政府于2014年10月29日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进入谷先生等24人的土地,违法占用,地上青苗悉数被毁,数名及委托人在强征现场被殴打,入院治疗近一个月之久。经申请信息公开,“滨河公园”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任何占用295亩农用地批准文件,发改局尚未核准。

  谷先生等24人认为,恒州镇政府擅自征占集体农用土地,违法开展工程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谷先生等24人的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请求判令恒州镇政府强行占有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案件重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征用农民的土地,征地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强行占用农民土地的行为必然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