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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违建处罚决定违法
【裁判观点】
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下达拆除通知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被告的职权范围,被告对原告作出拆除通知书前,并未调查取证、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作出的拆除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应予以撤销。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董先生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中牟县官渡镇董庄村村民,在村内是有猪舍,用来养猪。一段时间以来,政府来人告知原告的房屋被列入310国道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但从未看到有关征地拆迁的公告。2016年11月24日,被告作出《存根》,责令原告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猪舍。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经过调查,也没有给予原告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突然作出《存根》,行为明显违法,其目的是为达到恶意的非法拆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密、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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