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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拆房屋违法
【裁判观点】
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对原告董海洋下达拆除通知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被告的职权范围,被告对原告所建猪舍和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董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中牟县官渡镇董庄村村民,在村内建有宅基地上房屋,用于居住。一段时间以来,政府来人告知原告的房屋被列入310国道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但从未看到有关征地拆迁的公告。2016年11月8日,被告动用挖掘机分别将原告的房屋和猪舍非法强行拆除,屋内所有财产均被掩埋,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原告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和猪舍,属严重违法。原告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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