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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议行为】
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复议观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处理该正女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3日作出(2015)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其答复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被告知人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申请人系不同法律主体,故被申请人向被告知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送达的行为,不能视为是向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湘潭市华强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660号征地批文前的《征地调查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6日收到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至3月4日仍没有给出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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