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强制拆除房屋应遵循法定程序送达相关文书

2020-12-23 来源: 浏览:486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裁判观点】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涉案房屋系黄瑶与第三人黄昊共同搭建,天元治违监察大队在以编号形式作为主体作出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且无证据证明将催告通知书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属程序违法。故,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2013年12月强制拆除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原告黄瑶、第三人黄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黄女士代理律师:杨强律师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

【案情简介】

  黄瑶系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村民。2010年由于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元组的房屋所在地实施土地征收,但是迟迟未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后黄瑶与第三人黄昊在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建设了14号房屋。

  2013年11月30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园组14号房屋为无主违法建设,限该户三日内自行拆除,如不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将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6日,天元治违监察大队拆除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园组14号房屋。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天元治违监察大队在未查明房屋主体的情况下以编号行政作为主体作出相关通知与决定,属于事实不清。其次,天元治违监察大队无证据证明其按照相关规定送达了相关文书给行政相对人,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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