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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议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复议观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
申请人就株洲市天元区二十二区块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向被申请人提出自查申请,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构成不作为。2013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对“天元区二十二区块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弄虚作假、违规出让”有关问题的回复》,故责令被申请人将查处情况告知申请人已无实际意义。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易先生、沈女士、易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因房屋拆迁事宜,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了株洲市天元区二十二区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复材料,同时获取了由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发改委作出的用于土地征收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04)政国土字第90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涉及天元区二十二区被征收土地,用于具体建设项目为株洲市文化局申请的“展览馆”和“图书馆”,规划占地分别为237964.41平方米和130584.36平方米,共计约553亩,取得方式为划拨取得。但上述被征收土地利用状况和实际面积与实际严重不符,故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关于天元区二十二区块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弄虚作假、违规出让的自查申请书》,要求其依照职权对“尚格名城”违法用地予以查处,但至今未有任何答复和查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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