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房屋征收必须符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2020-12-21 来源: 浏览:394

【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裁判观点】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泗洪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涉案地块已经出让给尚城公司作商业开发之用,且该公司也已取得了建设尚城府邸小区项目的核准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在此情况下,泗洪县政府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显然不符合公益征收的原则要求。

  泗洪县政府主张其系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证据不足,该主张不能成立。鉴于涉案地块的绝大多数住户都已搬迁完毕,且尚城公司已在该地块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已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确认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沙先生

  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杨强

【案情简介】

  沙先生在泗洪县青阳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9月11日,泗洪县政府作出洪房征字【2012】3号关于大修厂危旧片区改造(一期)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将沙先生房屋划入此次征收范围。后沙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泗洪县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

  沙先生认为,泗洪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性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泗洪县政府作出的洪房征字[2012] 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需要符合为了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属于违法征收,即便市、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也属于违法决定,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上违法点,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确认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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