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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公告
【裁判观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
一、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下称:梅花镇政府)在答辩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周先生不撤诉,是应该终结审理还是继续审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微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梅花镇政府作出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公告》的决定,应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梅花镇政府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周先生不撤诉,本院应依法进行审查。
3、被告关于终结审理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终结诉讼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二、梅花镇政府在判决前已经主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还作出撤销判决?
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但鉴于梅花镇政府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已认识到行为不当,自行作出撤销决定,并书面通知本院,故周先生要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公告》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梅花镇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周先生
被告: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杨强
【案情简介】
梅花镇政府于2012年10月21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梅花镇某村10组、11组、12组以及唐怀新村范围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附属物进行征收,征收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至11月12日。周先生的房屋在公告征收的范围内。
周先生认为,梅花镇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梅花镇政府的公告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本案中,梅花镇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最终被法院确认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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