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街道办事处有权来拆我的房屋吗?

2020-12-19 来源: 浏览:386

【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裁判观点】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虽然评定为局部危房,但是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即俞先生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处理,即使俞先生未及时修缮治理涉案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而北大街道办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亦不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故无权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

【攻守双方】

  委托人:俞先生

  被告: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局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案情简介】

  俞先生是原无锡市北塘区某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12月25日,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带领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将俞先生和家人强行带出房屋外,几十人携带拆除工具,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毁其房屋,将其房屋内的财产毁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俞先生认为,街道办事处强拆其房屋的行为于法无据,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北大街办事处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下列意见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本案中,俞先生的房屋被评定为局部危房,本是由俞先生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意见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处理。如果俞先生没有对其房屋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也应当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

  而北大街办事处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亦不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其强制拆除俞先生的房屋的行为最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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