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不补偿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不允许!

2020-12-18 来源: 浏览:378

【复议行为】

  《关于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

【复议观点】

  徐州市人民政府认为: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程序违法,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申请人在未对涉案地块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情况下,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次,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已经进行公告;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但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补偿。

  第二,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故依据《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作出的土地出让批复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攻守双方】

  申请人:尹女士、王女士、陆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新沂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新沂市新安街道居民,因徐州市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1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坐落在收回使用权地块范围内;

  2013年4月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第三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

  2013年5月16日,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土出字(2013)098号《关于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

  申请人对该批复不服,由此引发复议。

【案件重点】

重点:前具体行政行为是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申请人针对后行为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可以同时针对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本案中,《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是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的依据;申请人针对《批复》提出复议,徐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定《通告》内容与程序违法,《批复》即失去合法性的事实基础。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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