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委托拆除就不用承担责任?法律不允许!

2020-12-18 来源: 浏览:386

【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裁判观点】

  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产权证书及买卖合同能够证明,原告通过签订买卖协议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虽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在原房屋权利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应赋予其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关于责任承担。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无论是否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该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其承担责任。

  第三,在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尹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1:新沂市人民政府

  被告2: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原告尹女士系新沂市新安街道居民,拥有位于新安街道郯新路西新北路南一处房屋;

  2013年12月26日,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组织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安街道拆迁指挥部将原告尹女士的房屋强制拆;

  2014年2月22日,原告就强拆行为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4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徐[2014]第56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重点:征收主体、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踢皮球”,征收主体要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本案中,新沂市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新安街道办事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强拆行为,新沂市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