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征收范围与审批范围不一致,休想蒙混过关!

2020-12-17 来源: 浏览:385

【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

【裁判观点】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经批准的征收范围与实际征收范围不一致。被告在实际征收中将310国道路南部分区域列入征收范围,存在实际征收范围与审批、征收决定公告范围不一致的情形。超出审批范围的征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依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但被告在公示时,未达到《征补条例》规定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期限要求,程序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夏先生等四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贾汪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夏先生等四人系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西段庄村村民,其所有的房屋于2014年3月28日被贾汪区人民政府列入征收范围;

  原告认为贾汪区人民政府未将《安置补偿方案》依法公开、论证并征求意见,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故就该征收决定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此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重点: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审批范围为限,不能恶意扩大征地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知,征地要经过国务院或省一级政府的审批;而土地征收的范围就是审批的具体内容之一;取得合法的征收手续后,征收主体必须根据批准的范围依法征地,不能恶意扩大征收范围。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