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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
【裁判观点】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经批准的征收范围与实际征收范围不一致。被告在实际征收中将310国道路南部分区域列入征收范围,存在实际征收范围与审批、征收决定公告范围不一致的情形。超出审批范围的征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依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但被告在公示时,未达到《征补条例》规定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期限要求,程序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夏先生等四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贾汪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夏先生等四人系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西段庄村村民,其所有的房屋于2014年3月28日被贾汪区人民政府列入征收范围;
原告认为贾汪区人民政府未将《安置补偿方案》依法公开、论证并征求意见,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故就该征收决定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此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重点: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审批范围为限,不能恶意扩大征地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知,征地要经过国务院或省一级政府的审批;而土地征收的范围就是审批的具体内容之一;取得合法的征收手续后,征收主体必须根据批准的范围依法征地,不能恶意扩大征收范围。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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