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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规划许可行政确认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第三人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未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固原市规划局即向第三人颁发了(2012)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但由于该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已基本开发建设完毕,撤销该规划许可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对该行政许可确认违法可不予撤销。
【攻守双方】
委托人:马先生
被告:固原市规划局
第三人: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原州区小康一条街西侧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的需要,马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为核实房屋征收合法性问题,马先生于2015年7月向固原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书面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2、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固原市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上述信息,马先生针对此行政不作为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4日,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此后,马先生从固原市规划局取得了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该证的颁发日期为2012年6月13日,用地单位为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住宅用地,用地位置为新区古雁路南侧,马先生房屋所在地位置即包含在该用地范围内。
马先生持有固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此用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现固原市规划局制作颁发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侵犯马先生合法土地使用权。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马先生于1997年取得了固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固原市规划局在第三人东海房地产公司在未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情况下,即向第三人颁发了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很显然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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