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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观点】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17]7号《补偿决定》的依据是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要判断《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就要判断评估报告能否作出安置补偿的依据。
经调查,评估机构参照固原市人民政府的《固原市区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17]7号《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攻守双方】
原告:刘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先生在固原市原州区拥有一处住房,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建筑面积83.17平方米,用途为营业;
因旧城区改造,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0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刘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由于原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刘先生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第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补偿价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发布时周边房屋的市场价;以政府指导价作为补偿标准的评估报告无效。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案中,评估机构将“指导价”作为评估结果,违反了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安置补偿的标准。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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