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被诉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复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固原市人民政府(下称:固原市政府)在未依法将马先生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进行补偿,也未将该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的情况下,即批复进行挂牌出让,程序违法,损害了马先生的合法权利。
故固原市政府作出的固政函[2012]8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批复》程序违法。
但由于该批复涉及的土地范围内住户众多,且拆迁安置完毕,开发商也已基本开发建设完毕,撤销该批复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对该批复确认违法可不予撤销。
【攻守双方】
委托人:马先生
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原州区小康一条街两侧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的需要,其房屋被列入此次征收的范围。
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马先生向固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招、拍、挂批准文件、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
固原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随后,马先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针又对此行政不作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几番周折,取得固原市政府作出的[2013]196号《关于固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该批复同意将编号为固地(挂)字[2013]-85号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该地块位于固原市城区六盘山路西侧,东至六盘山路、南至安康路、西至饮河村、北至饮河村,面积为32584.23平方米,其中,马先生房屋所在土地就包含在其中。该批复亦显示,此地为净地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
马先生认为,其合法持有固原市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其批准范围内合法建造房屋,用于居住、经营。现固原市政府作出的[2013]196号《关于固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法现已失效)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法现已失效)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我国实行土地储备制度,政府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对于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后方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本案中,马先生的土地使用权未被依法收回并进行适当补偿,也未将该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的情况下,即被固原市政府批复进行挂牌出让。固原市政府的行为很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最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