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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下称:原州区政府)在对田女士等人房屋在征收评估过程中,对部分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丈量面积不准确、有遗漏,且未进行评估。
后经法院调解,原州区政府与田女士达成协议,由原州区政府在田女士等人名下房屋补偿总价的基础上,对部分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丈量面积有异议的重新评估后给予补偿。
【攻守双方】
委托人:田女士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案情简介】
田女士是固原市原州区古雁街道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后因旧城区改造,其房屋被列为征收范围。在此次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前,原州区政府在该范围内公告了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
经多次协商,田女士与原州区政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9月28日,原州区政府作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田女士认为,原州区政府在对其房屋征收过程中,对部分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大量面积不准确,且未进行评估。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本案中,原州区政府在对田女士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对部分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丈量面积不准确,甚至还有遗漏,即没有进行全面、客观评估,从而损害了田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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