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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裁判观点】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未经相关法定程序即对原告高先生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该行政行为因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关于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新辩称原告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的意见。因无论原告的涉案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被告均应经法定程序实施相关行政强制行为,即先进行认定,后进行拆除;故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影响对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
【攻守双方】
原告:高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1:兰陵县国土资源局被告2: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原告高先生曾在兰陵县卞庄镇大城东村自建养殖场一处;
2014年3月6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4年4月14日,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将原告高先生的养殖场强制拆除;
原告高先生认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认定“违建”的权利,原告的养殖场尚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任何合法根据,实为达到征地目的实施的恶意拆迁。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重点:国土资源部门不具有“认定违建”的权利;未被依法认定为“违建”的房屋,不能强制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综上,城乡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认定违建:另,如果城管部门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也有权认定“违建”。
本案中,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是认定违建的主体,在房屋未被依法认定为违建的前提下,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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