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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强拆就是妨碍公务?法律未如此规定!

2020-12-08 来源: 浏览:407
【公诉行为】
李先生及其子因强拆与滕州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冲突行为
【裁判观点】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先生、李先生之子在滕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时,虽然有过激行为,对执行公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是未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后果,也不足以阻碍执行公务的完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其行为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攻守双方】
公诉人: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生及李先生之子
辩护人:杨强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1日,滕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李先生开办的机械厂强制拆除其经营场所;李先生骑电动车驮着稀料进入机械厂,被执法人员夺下稀料桶,之后被多名执法人员带离;李先生之子摸铁扒叉反抗,但被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夺下,并将其抬出大门外。期间,李先生持铁锨往机械厂里面冲,亦被执法人员当即制止夺下。拆除房屋后,执法人员撤离现场。
由此引发公诉。
【案件重点】
重点:阻止违法强拆,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
一方面,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执法依据,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质,滕州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拆除行为”并非是“依法执行职务”,对其行为的阻止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另一方面,李先生的行为没有造成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伤害后果,也不足以阻碍执行公务的完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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