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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关于张汪等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集中连片建设的批复》
【复议观点】
枣庄市人民政府认为:
第一,“批复”对外已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其内容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当属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复议的范围。
第二,张先生等23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批复”的内容已涉及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第三,张先生于2012年12月22日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对“批复”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当时已经知道该“批复”的内容。应认定张先生在2013年6月3日(送达“批复”时)知道该“批复”的内容,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第四,是否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项目,事关单村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事项应由村民会议表决决定。单村村民委员会只召集村民代表大会,未召集村民会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攻守双方】
申请人:李先生等2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滕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8日,单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单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单村拆旧复垦并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5月11日,单村村民委员会向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单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申请报告》,申请镇政府批准实施单村整体搬迁复垦;
7月20日,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旧村改造的请示》;
7月24日,东沙河镇人民政府与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挂钩试点村庄搬迁及土地复垦协议书》;
2009年9月28日,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汪等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集中连片建设的批复》,同意对包括东沙河镇单村在内的9个镇集中连片建设项目实施改造;
李先生等23人认为,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批复之前没有听取申请人等广大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没有告知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权利。
由此引发复议!
【复议重点】
重点:内部的批复行为可能“外部化”,成为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变成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因此,具有人事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但内部行为“外部化”后,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外化,同时在法律效果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效力外部化。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有效,对行政相对人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本案中,“批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已经“法律效果外部化”,属于复议的范围。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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