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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
【裁判观点】
泾县人民法院认为:
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在不清楚王先生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下,在既无作出征收王先生房屋决定,也无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王先生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将王先生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因此,确认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1日拆除王先生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律师
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被拆迁的房屋,位于泾县琴溪镇街道,王先生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先生曾在被拆房屋经营饭店、生活多年。王先生被拆房屋位于S322宣泾公路改建工程拆迁范围内。
2013年11月15日,在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未作出征收王先生房屋决定的情况下,王先生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
2013年11月25日,王先生履行了搬迁,将被拆迁的房屋交给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支付了王先生全部拆迁补偿款,并于11月底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但是当时还有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留给王先生临时使用未拆除。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不清楚王先生该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
2015年7月31日,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将2013年11月底拆迁时未拆除的王先生2间40多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拆除。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本案中的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不知被拆除房屋的土地行政,既无征收王先生房屋的决定,也无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王先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就将王先生房屋拆除,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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