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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复议观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认为:
2015年6月3日,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人李先生等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成公资土拍告[2014]43号)所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批准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性文件”的信息。
被申请人却告知:“经查,《成都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成公资土拍告[2014]43号)是由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并公布的,建议去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查询该信息。”
被申请人的答复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因此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的行为明显不当。
【攻守双方】
原告:李先生等29人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3日,申请人李先生等29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成公资土拍告[2014]43号)所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批准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性文件;
201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通知书》记明:《成都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是由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并公布的,建议去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查询该信息;
申请人李先生等人对《通知书》不服,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案件重点】
重点: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与答复内容不一致,可以通过复议的方式申请撤销答复内容,并主张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的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与申请人李先生等人的申请不符,属于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后,被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同时,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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