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未作征收决定即将房屋拆除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2020-08-15 来源: 浏览:408

【被诉行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5日与王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之后,王先生将房屋腾空,履行了搬迁,将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交给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便组织实施,将王先生房屋予以拆除的行政行为。

【裁判观点】

泾县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在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原告房屋决定的情况下,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与王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之后,将其房屋拆除,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被拆迁的房屋,位于泾县琴溪镇街道,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先生曾在被拆房屋经营饭店、生活多年。原告被拆房屋位于S322宣泾公路改建工程拆迁范围内。

2013年11月15日,在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未作出征收王先生房屋决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

2013年11月25日,王先生履行了搬迁,将被拆迁的房屋交给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支付全部拆迁补偿款,并拆除了房屋。

2015年4月22日,王先生认为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未同意其在被拆房屋后退15米建房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泾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口头承诺拆除王先生房屋后,允许王先生后退15米重新建造房屋。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王先生房屋决定的情况下,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与仅与王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之后就将其房屋拆除,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严重的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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